案情简述:
融资租赁合同纠纷,客户系两夫妻,丈夫曾在他人与案外人产品买卖合同(机械设备)委托代理人处签名,但设备未实际交付给客户,后客户以该设备与另一案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,该融资租赁合同被转让给本案原告某机械公司,原告称垫付了租金及其他款项,起诉客户夫妻要求共同偿还租金及利息逾千万元。
主办律师:刘钦群律师
案情回顾及评价:
刘钦群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,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后发现,原告所诉之融资租赁债权债务关系,没有原告支付融资款、对方收取融资款的关键性证据,且客户也并非实际购买人,整理本案诉讼焦点后向法庭充分说明,最终“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”,为客户避免了1000多万的损失。